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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统一规范民事审判 拒“同案不同判”


时间:2007-7-27 10:58:47

  浙江在线杭州7月26日讯(实习生 陈馨泽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兴平) 在以往,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没有统一规范可循,往往导致地方法院在具体问题上产生不同认识,实践进入误区,造成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发生不相同的现象。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布《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在会上记者了解到,包括民事审判中的合议庭工作,自由裁量权,举证期限、新证据等方面都在上述的文件中得到了加强和规范,力争做到“同案同判”。

  无统一规范导致“同案不同判”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包祥水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作了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但总体上仍比较笼统。各地的法院在实际的操作中容易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产生不同的认识,导致实践的误区。而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也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以上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发生不相同的现象。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页不利于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

  为了更好将“三项承诺”落到实处,努力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不因没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三个民事审判方面的规划性文件在制度上对审判权的行使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自由裁量权可不能“自由”使用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无论教材也好,学术论文也罢,都没有对自由裁量权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职业人士,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这也给执法、司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最明显的就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文件》首先明确了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禁止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合法的裁判,要求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阐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虑的因素。其次,还明确了几种具体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依据、方法。

  此外,《文件》还同时对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运作程序、审判职责等分别进行了细化和强化,还有就是对民事诉讼证据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变化和规范。

  杭州星韵律师事务所的吴清旺律师对此次三个规范文件的出台表示欢迎,他认为此举将大大增强日后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名词解释: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出自《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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