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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外来人员轻微犯罪居有定所者不逮捕


时间:2007-4-27 15:57:26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探索建立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新机制: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后,凡居有定所及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一律不予批捕。

  据介绍,自探索建立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新机制以来,瑞安市检察院已对15名外来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已诉讼终结的9人中,没有出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的案件,也没有出现一起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该市检察院检察长黄清钰告诉记者,由于担心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过去,外来人员刑事犯罪后,检察机关的通常做法都是“够罪即捕”。这一做法有悖于公正司法达不到执法应有的社会效果。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瑞安市检察院规定,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后,如果符合下面六个条件,可以不予批捕: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到位,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犯罪嫌疑人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性质无争议、情节轻微,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类、交通肇事或其他过失犯罪;三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坦白交代问题,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四是对于涉及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要赔偿数额不大,在犯罪嫌疑人可承受的范围内,或者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五是在瑞安有相对固定工作单位或住址,居住时间较长的,平时表现良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直系亲属在瑞安工作或居住;六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

  贵州湄潭籍王某携妻带子,从前年开始在瑞安市一民营企业担任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致一人重伤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企业表示愿意协助做好经济赔偿,且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害人在得到经济赔偿后,也对案件提出从轻处理的要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陈东升 曹根华 藤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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