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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财物不能白白损失 杭州尝试同案追赔


时间:2006-9-29 9:46:39

  昨天上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潘自贵、王亨泉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公开审理。和以往不同的是,公诉人的位置上坐了3位检察官,一位是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还有两位是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

  破坏电力设备属刑事案件,怎么还会有民事行政部门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原来,这是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也就是说,检方不仅要追究潘、王二人破坏电力设备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两盗贼被判六年半 还要追加赔偿一万一

  潘自贵、王亨泉分别来自贵州和四川,今年5月27日、5月31日、6月5日凌晨,两人伙同他人3次在萧山、余杭、杭州景区宝石山老虎洞附近,利用锯子、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窃得正在使用路灯电缆277米(价值11887元),并造成路段停电,严重危及游客的人身安全。

  西湖区人民法院昨天上午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潘、王两人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11587元(追回的30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检察官介绍,像这类对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追回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只追赔直接经济损失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刑诉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程序的细化规定,对检察院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受理、审判,法律没有细化规定,致使在以往的工作中无章可循。

  根据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草拟的《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集体财产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如果有明确的财产管理部门或者所有单位,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和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便或者没有及时提出赔偿请求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两类:国家、集体财产被刑事被告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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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早报8月17日报道,因为盗割电力光缆,江苏兴化的朱吉成被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除了正常的刑事起诉书之外,公诉机关还根据杭州市电力局的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这是杭州市电力局首次向破坏电力设备的案犯提出追偿。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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