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日前,浙江省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10个行政部门取消32项收费,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就业。
这32项被免收的费用包括工商类: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城乡 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公安类: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类:劳动证书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卫生类:卫生监测收费, 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工本费;税务类: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民政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旅游类: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建设类:城市道路占道费;新闻出版类: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交通类: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等。
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据悉,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必须分别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指出,各市、县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合 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