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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修改三大住房政策


时间:2005-9-22 11:29:30

      本月起正式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大住房政策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出台。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了解到,这三个《办法》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以及解决我市住房难的实际需要,对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享受(供应)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违规处罚条例等方面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对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这三个《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房地产政策的变化始终为市民所关注。(记者刘波图)

  关于廉租房

  5个方面修改完善

  保障形式上增加了“租金减免”。

  除了向具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年租金配租普通住房外,还增加了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并将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纳入廉租住房资金。

  在享受对象上拓宽了覆盖面。

  一是对象除了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新增加了持有《扶助证》的家庭和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

  二是面积控制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1平方米提高为12平方米(按户为26平方米)。

  调整了实物配租对象。

  明确为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解决廉租住房,其中只有符合申请条件且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无人赡养的老人或者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调整了审批程序。

  强化了区里的审批责任,由原来的“区里审查、市里核准登记”,改为“区里审查并核准登记、市里备案”。

  增加了违规行为处罚条款,对申请审批环节作了完善。

  如规定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适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或者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等。

  关于低收入家庭住房

  5个方面修改完善

  拓宽了享受对象范围。一是申购对象增加了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

  二是原政策只针对2人及以上家庭,这次增加了单身居民,但前提是要符合申购对象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且无住房。

  调整了申请审批程序。

  与廉租住房一样,改为由区里直接审批、核准、登记,市里备案。

  供应形式除了现房出售外,增加了期房预售。

  调整了上市限制条款。

  上市限制由2年调整为10年,并明确不准转让也不准出租,否则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增加了违规行为处罚条款,对申请审批环节作了完善。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对已经骗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收回其所购房,并按规定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限价商品住房

  6个方面修改完善

  调整了供应对象。

  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和转业、复退军人外,申购对象增加了3年及以上的落户时间限制。二是单身居民年龄限制从25岁调整为30岁。

  设置了优先供应对象。

  明确了符合申购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两类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一类为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家庭;一类为35周岁及以上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无房单身居民。

  调整了摇号办法。

  明确在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原则上将每批50%的可供房源供应给优先供应对象,若优先供应对象数量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另50%的可供房源及优先申购剩余房源供应非优先申购对象,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

  新增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买的处理。

  明确优先供应对象若取得《准购证》后放弃的,再次申请不再享受优先申购资格,所有获得准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新增了上市限制条款。

  限价住房5年内不准转让和出租,若发现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规定期限满后上市要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

  增加了违规行为处罚条款,对申请审批环节作了完善。

  如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区房管处注销其《准购证》,并取消其今后申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的住房,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收回。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还将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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