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日报2005年02月20日报道 (记者 崔璀) 2月17日,丽水市政府下发《丽
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通过财政优惠和奖金奖励等措施,
鼓励我市市直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推动更多的丽水企业上市。
根据《意见》,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用地,
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其按
规定上交的出让金的30%奖励企业,其余70%待企业实现上市后奖励给企业。企业
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有关部门将简化手续,并给予减
免或优惠收取相关费用。这些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直企业,在办理被
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或过户时,也同样可以享受。
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反映前两年企业盈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
税,在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市直留成部分扶
持给企业,30%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企业上市后
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缴纳为基数,按10%比例环比增长,超过基数
部分的市直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企业成功上市,注册地在丽水市区的,市政府根据其首次融资额大小奖励企业
法人代表:净融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每增加
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奖10万元。与此同时,帮助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也将得
到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