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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2月起将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


时间:2005-12-29 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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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2月28日消息:近期,市政府对日益加剧的中心城区机动车污染问题开出一剂“良方”,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限行措施将于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这是上海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建今天在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信息。孙建表示,这是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规定,对领有本市牌证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的,达不到欧I标准的汽车采取限行措施。

  孙建说,限行措施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06年2月15日起,7时至20时,本市内环(含)以内高架道路、延安、沪闵高架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第二阶段自2006年10月1日起,7时至20时,在第一阶段禁行区域的基础上,扩大到内环(含)以内的所有地面道路。

  孙建解释,高污染车辆指的是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等效于欧I标准)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出厂时没有配置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和净化系统,其废气排放量相当于欧I标准车辆的5-10倍,欧II标准车辆的10-15倍。目前本市有35万辆汽车达不到欧I标准。孙建透露,据对35万辆左右的高污染车辆进行分析,去除货运车辆、沪C牌照车辆受现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等因素,实际全市约有近20万辆汽车将受此影响。

  据悉,本市将对达到欧I标准以上的汽车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申领环保标志的具体办法如下:领有本市牌证车辆车主可到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交警支队指定地点,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申领“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对领有外省市牌证的车辆,按在沪逗留时间分类管理。对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可直接由市政部门在本市的入境道口发放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过境凭证;对来沪超过7天以及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车辆使用人应当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免费申领“机动车辆环保标志”。

  附件一  本市注册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的确定原则

  (1)1999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

  (2)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所有柴油车;

  (3)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客车、载货汽车;

  (4)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附件二   外省市注册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的确定原则

  (1)2001年6月1日以后上牌的微型面包车;

  (2)2000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

  (3)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车;

  (4)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轻型客车、载货汽车;

  (5)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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