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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重拳打击三种传销行为 传销骨干最高罚200万元


时间:2005-11-18 9:47:52

  三种传销行为成为重点打击对象。昨天,省工商局宣布开始对传销行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将罚200万元,严重者甚至会背负刑事责任。

  这三种行为分别为“拉人头”传销,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骗取入门费的。

  国务院第444号令和第443号令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分别于本月1日和下个月1日施行。两个《条例》加大了对传销活动中不同人员的处罚力度。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广泛存在的多层次团队计酬直销模式,都将被认定是传销。

  事实上,对于传销危害大家都很明白,可仍然“趋之若鹜”,因为传销满足了“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不正常心理,这也正是非法传销得以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土壤。

  每日商报曾报道的淳安工商分局罚没湖北潜江市的严卫成非法传销收入274639元的案件,是一种全新的传销手段,其于去年12月开始加入“日新书吧”,先后注册多个用户名,用每个用户名发展两条下线的规定发展下线,以辅导奖、激励奖、鼓励奖等措施发展会员组成上下线关系并提取报酬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俘获大批一心想不劳而获的当地村民。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我省传销形式目前以拉人头为主的活动比较多见。他们往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开展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接触外界,限制人身自由。以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活动发展迅猛,其根本原因之一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低成本化,以及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这三大特性,给传销组织创造了很大的非法敛财空间,由于取证相对较难,也给政府的监管带来难度。新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得非常明确,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传销的,可以进行查处。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组织策划传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处以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都将视情节处以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冯永明 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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