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19日消息:宁波市日前出台《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存在争议的“行贿记录”制度纳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该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行贿记录”的这场争议画上了句号。
“行贿记录”制度规定: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
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3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从2002年起,宁波市北仑区等基层检察院率先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尝试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和打击,预防职务犯罪。被称为“黑名单”的“行贿记录”制,受到了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欢迎,但也引发了争议,许多企业质疑: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侵害企业的公平竞争或商业秘密权利?此次宁波出台条例,算是对这些议论做的回应。
如何按照条例实施“行贿记录”制?哪些行为要上“黑名单”?北仑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列入行贿“黑名单”的主要是四种情况:因行贿罪而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法院判决认定的贿赂事实中行贿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被检察机关查实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的或行贿3人以上的;检察机关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有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待或拒不承认的。
如何脱离“黑名单”?北仑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黑名单”实行动态删除制度,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具有三种情况的行贿人可以从“黑名单”中删除,即行贿人被列入“黑名单”5年内,未发生再次行贿行为的;5年内自首或检举、揭发他人职务犯罪的,一经查实立即退出;主管部门认为行贿人具备退出“黑名单”的特殊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据介绍,北仑区检察院自建立“行贿记录”档案以来,已为北仑电厂、宁波保税区等多家单位提供了300余次诚信咨询服务,对100多名投标人进行了审查。考虑到“行贿记录”档案管理使用不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北仑区检察院将档案确定为司法秘密,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和查询办法。
北仑区检察院2002年实施“行贿记录”制后,立即引起一些建筑商的警觉,宁波甚至出现了本地建筑商到外地揽活的苗头。
据了解,宁波市“行贿记录”制将逐渐拓宽到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这项制度还可望在浙江全省推行。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