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华新闻网 核心提示 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目标是:逐步建成与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相适应的区域 性商贸中心。 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系列扶持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优惠政 策。 据市国内贸易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副处长阎雪梅介绍,《意见》明确突出了我市 商贸流通业发展的7个重点:加强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龙头企业、鼓励发 展连锁经营、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扶持发展物流配送、培育发展会展业、大力 发展电子商务。 《意见》指出,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从今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安排 一定的商贸流通发展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市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贸流通发 展规划要求的重点商贸流通项目建设、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及新型流通业态、流通方 式的发展。 解读:据有关人士透露,市政府每年安排的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为1000万元。市 内贸办、财政局已着手制订这笔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在全市每年开展“评选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活动,对当选的企业由市政府 予以通报表彰。对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商贸服务主业税收)居前列的企业,可根据 贡献大小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相应的奖励。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国同行百强或 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前100名的,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解读:记者从市内贸办获悉,市政府对优势企业的奖励标准正在商讨制定当中 ,预计将在不久后出台实施。 实行总部领导下的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 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可持总部的营业执照,直接 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网吧、盐等专营和专卖经 营范围的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 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规定,可由总部向相应审批机构 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门店可持加盖了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 记,相关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解读:对于一些专营和专卖经营范围的业务,以往每家门店都需要单独向审批 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现在只要总部取得这些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 ,其门店就无需再次办理,只需总部(或委托门店)到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这样能大大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切实方便了连锁经营 企业。 ◇实行建设项目资助。新建符合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商 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可给予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 资额一定比例的资助。 ◇鼓励电子商务建设。对投资建设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 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商业门户网站,商贸流通企业建设电子化管理 、电子交易的信息系统,其软件及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较大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 资助。 ◇鼓励发展连锁、便利店。总部注册在金华的连锁企业,新开设连锁、便利店 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经营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视情 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解读:记者从市内贸办获悉,各项资助标准正在制定中,预计将在不久后正式 出台实施。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国有或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扩建、改造现有商业网点 设施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 ,享受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纳税。对在金华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统一核算 的直营连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 关统一申报纳税。 解读:以上直营连锁企业的总部统一报税后,其分店不再需要分别报税。 ◇新办企业税收有优惠。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商品会展中心 (企业)和进入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特色街、专业街、步行街内开店设场,并经 营特色街、专业街要求的商品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 免。 ◇减免行政规费。凡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扩建、改造商贸流通项目,城市建 设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专项基金等行政规 费予以优惠。各类综合、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工商行政管理费予以优 惠。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区举办的大型商品展销会,减免户外广告审批等相关规费。
◇规范执法检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质监、卫生和药监等有关 部门对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对连锁企业 集中配送的商品集中在连锁企业的总部或配送中心抽检为主,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 。 企业依法应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由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依法抽检的项目,检测 合格的检测费由部门承担,不合格的检测费由企业承担。工商、税务、物价、公安 、环保、城管、创建等执法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要推行联合检查,严禁不合理收费 。 ◇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20%返还。对进入规划的物流功能园区的物流企业和连 锁企业配送中心,新增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20%返还。在 规划的物流园区以外的配送中心地价优惠问题,根据发展需要个案研究解决;对旧 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企业原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 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价的50%收储,地上合法建筑物按残值评估价补偿。 ◇执行工业电价。对物流企业、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 类生产加工设备,经电业部门确认后,按其用电设备单独计量,执行工业电价。 ◇奖励创牌企业。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名牌产品(商标)奖 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01]82号)规定,对被授予省级以上著名商号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 30万元。 ◇鼓励申办展会。对我市固定举办、主要服务于本市工商业产品推销和市场推 广的重要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商业展会,市政府给予积极 扶持。 解读:以上相关政策适用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批发业、零售 业、物流业、宾馆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的企业及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各县 、市可自行制订扶持办法。(本报记者 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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