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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出台促进市区就业补助新政策


时间:2004-8-27 11:18:57


    昨日,金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促进市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补助和奖励新政策。
    培训过关均有补助奖励
    根据新政策,凡市区范围内具有技能培训资格的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企业,组织市区城乡劳动力进行初级技能培训(包括个人通过拜师学艺或自学后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均给予培训补助或奖励。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市区技工紧缺工种技能培训的,经同意可以多次参加培训多次给予补助。企业组织职工进行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的,给予培训奖励。
    市区城乡劳动力参加初级技能培训鉴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助。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200元。婺城区和金东区组织培训和鉴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的,按上述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当年新增50个岗位有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社会劳动力,新政策规定,凡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个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部门进行空岗报告的,可以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开办的用人单位每个就业岗位奖励200元;非新开办的用人单位每个就业岗位奖励500元。
    经批准设立的各级民办职业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市区农村劳动力或被征地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给予20元、50元和100元的补贴。
     政府出钱扶持来料加工
    新政策规定,市区各街道、乡镇可设立来料加工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来料加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城镇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参与来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达到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对就业服务中心给予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人120元,第二年每人100元,第三年每人80元。
    街道、社会来料加工经纪人聘请就业困难人员作为管理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培训、原料发放、成品验收等工作,经纪人按月发放不少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25%的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
    失业人员或困难就业人员参与来料加工,月收入在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务加工协议、加工费清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单领取社保补贴。其中失业人员,按上年市区平均工资的15%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市区平均工资的20%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年均月收入达不到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月数,给予社保补贴。
    此外,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其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经纪人诚信状况、加工规模而定,但一般不超过8万元。劳动保障部门还将根据街道来料加工就业服务中心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人数,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来源:      金华日报记者 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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