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税收有优惠
月销售额5000元、日销售额200元以下者可免税
本报消息(通讯员 马义生)自今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国家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与优惠。这是笔者日前从我市国税部门获得的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就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做了具体规定。《通知》指出: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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