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安徽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
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销售货物的,由原来省辖市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县以下地区2500元,一律提高到5000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由原来省辖市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县以下地区1500元,一律提高到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变,仍为销售额200元。
省国税局同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起征点调整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今后,凡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然违规征收税款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据《新安晚报》/刘中文 朱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