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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拟规定:擅拆历史建筑最高罚100万


时间:2007-7-27 10:36:27

  中国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缺乏国家立法保护的状况,对于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拟处以最高100万的罚款。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早在2000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中国首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案。此前,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益严峻的形势,已经有很多地方等不及国家立法,比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通过了《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政府编制保护规划要听证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厉的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在保护区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演艺等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会面临50万到100万元的罚款,个人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历史文化街区新建筑要限高

  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保护不力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高度、体量、色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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