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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回应”百姓关注的四大民生问题


时间:2007-1-24 11:52:11

  2006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决定提请将于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权威人士指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需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该草案的讨论、修改历时4年、先后审议过7次,目前已经成熟。

    舆论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最大“突破”和亮点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百姓最为关注的一些利益保护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时,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草案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强调,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并不“违宪”。她解释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

  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草案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威人士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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