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 | 衢州广电办公网 今天是
浙ICP备05057055 视听许可1103014
本地新闻 | 衢州新闻 | 衢广新闻 | 公众服务 | 政务信息 | 教育科技 | 衢州旅游 | 九方网视 | 社会法制 | 周边信息 | 市民热线
卡通动漫 | 网络网文 | 美食天地 | 生活窍门 | 健康生活 | 心理咨询 | 汽车动态 | 体育娱乐 | 房产信息 | 经济生活 | 广电宽带
当前位置:衢州信息港> 外部信息 >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新旧法衔接存问题


时间:2006-8-24 9:18: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天《检察日报》发表评论,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评论说,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但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评论指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评论说,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

    评论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来源:天府早报/中国经济网)
 

信息录入:qz123

相关信息:养路费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新旧法衔接存问题
衢州公路稽征处三项措施方便车主缴费
浙江发出通知:出台车辆包干缴纳养路费新规定
我市明年养路费继续征收
杭州市的出租车今日起享受养路费半价临时优惠
杭州今后交养路费不用再跑银行
公务用车养路费减免有新规
浙江出台养路费减免征办法 十类车辆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改革方案难出台 今年养路费不会费改税
全国统一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搜索更多关于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新旧法衔接存问题 的信息
工商红盾
版权所有:衢州信息港 Qz123.COM Copyright © 2002-2006
国家广电总局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3014
特约法律顾问: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卢礼成、连瑜律师
管理联系:3032123 广告联系:3030321
技术:E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