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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将配发统一的警察证 6省市先行


时间:2006-5-30 10:55:21

 

    5月30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作现场新闻发布。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用半年左右时间陆续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广东、陕西2个省的部分基层和一线公安机关将从2006年5月31日起率先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在全国公安机关配发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是公安部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统一规范的人民警察证件,便于群众识别公安民警身份,及时获得服务、帮助;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公安机关职能,有效监督公安工作;便于规范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切实树立优良警风;便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便于遏制假冒警察违法犯罪,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一、公安机关统一制发人民警察证的背景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和出示相应证件,公民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公安民警证件始终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跨区域执法办案和国际警务合作日益频繁,对统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件提出了客观要求。2003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统一、五规范”的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公安部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配发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同时,为严格规范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依据《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将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人民警察证的基本式样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证件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证件内卡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艺制作,其正面印制持证人二吋彩色数码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并覆盖专用全息防伪膜;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三、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和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以表明警察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有关法律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察证件的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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