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反腐六大任务之一
中央纪委牵头
22个单位负责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要任务之一。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央纪委常委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强调今年着力抓好的工作中,第一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2月16日举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任务分工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
据介绍,去年7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据悉,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按照分工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由中央纪委牵头,其他负责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1个单位。
今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专家解读:商业贿赂是什么?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治理商业贿赂,采用广义概念比较适当。各个负责单位可以更好地统筹、协调,在更广的范围取得治理成效,尤其是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行为得到整治,抓住这个重点,对专项行动取得效果非常重要。当然,商业贿赂的范围最好由法律、法规更明确、更具体予以规定,执法机关才好依法办案。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王德山
《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2日 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