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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明日听证 学者称5000元是个税理想起征点


时间:2005-9-26 11:28:05

                     关于举行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该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三、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

  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第1项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5人至20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pc.gov.cn)。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月工资、薪金所得,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观点并说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

  听证人在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方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会。

  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京外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听证会。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

  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报名,请在此下载报名表

  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及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此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 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促进公平:学者称5000元是个税理想起征点 
 
 
 
 
 
 
要改变“工薪税”实质,个税起征点宜高不宜低


  个税起征点定为1500元,

  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依然很弱,没有改变“工薪税”实质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将个税起征点初步定为1500元,然而超过七成的被征求意见者反对这个起征点,认为应该继续提高。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 个税,其立法目的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当时确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次年征收个税500万元,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意义。

  随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个税收入出现“井喷式”增长。1994年,国家征收个税72.4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6%;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6.75%。这10年中,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这意味着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大大加重了。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就业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升至52%左右,个税日益变成“人头税”。

  另一个情况是,去年中国征收的个税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大有“杀贫济富”的趋势,日益远离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立法初衷。

  为改变上述情况,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将起征点上调到1500元,其出发点,据称除考虑到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外,还考虑到其减少的收入国家财政基本可以承受。

  然而起征点定为1500元,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依然很弱,没有改变“人头税”、“工薪税”的实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分析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计入通货膨胀率后,今天的1500元实际上就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可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

  ■个税起征点定在多少合适?

  那么个税起征点定在多少合适?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算上一笔账。

  其一,1981年我国城镇就业者的平均月收入在40元左右,800元的标准在当时是城镇就业者平均工资近20倍。而到了2004年,城镇就业者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600元左右,如果按照20倍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当是3.2万元左右。

  其二,1981年我国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463元;而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比1981年增长了约20倍。如果以这个增长速度类推,现在个税免征额标准应为1.6万元左右。

  其三,我国198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862.4亿元;2003年为117251.9亿元,比1981年增长了约24倍。如果以人均占有财富同步增长来类推,现在个税免征额标准应为1.9万元左右。

  由此可见,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个税法,是一部非常宽宏大量的法律。今天形势变化,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宽宏大量,但至少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考虑到“藏富于民”。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认为,理想的起征点最低也应当在5000元以上。这样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阶层──比如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阶层承担起税收负担,而使低收入阶层能够在一段时期内逐步完成初始财富的积累,否则低收入阶层还要为购买房产、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等这些过去由国家承担的诸多支出而大伤脑筋。

  ■个税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

  专家称,个税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开征个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还是以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目标。

  如果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就应实行普遍征收,在制度上尽量降低费用扣除额,扩大征税范围,使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主体;如果以公平为目标,就应提高起征点,使低收入者免于征税。而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绝大多数人还属于低收入者,所以还不适宜实行普遍征收。

  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必须逐步解决收入分配悬殊、苦乐不均的问题。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则是调节收入的重要分配手段。缓和收入分配不公应该是此次《个税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无论如何,个税法改革体现出的政策精神令人称道。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吴忠民说,此次《个税法》修订实际上已经体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一种合理调整,是在某种程度上努力解决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公的问题。这是一种姿态,也是一个好的开端。有人说,此次改革给中低收入阶层带来的实惠有限,而对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也很难落到实处。但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所体现出来的理念,以及有可能由此引发的其他改革,绝对不容忽视,其象征性意义远远大于能够带来的实际效果。 (陈泽伟  赵士红)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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