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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官员、国企负责人投资煤矿者一月内撤资


时间:2005-8-24 9:44:36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电(俞岚)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好转,二十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给违规煤矿的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安监总局最新通报显示,截至八月二十一日,煤矿企业共发生了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六起,死亡四百八十五人,同比增加了三起、三百七十九人;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事故三十三起,死亡九百五十一人,同比增加十起、五百四十五人。八月七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一百二十三名矿工涉难。

  频发的煤矿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对违规煤矿的停产整顿规定了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通知》规定,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对于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于此间表示,《通知》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奉行,动员各种力量将其贯彻落实到底。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现象,绝不轻饶。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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