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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通知规定商品房营业税征收细则


时间:2005-5-31 9:50:37


  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业所涉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2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擅自变通政策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通知》明确,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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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合同日期不算购房时间


  东方网5月31日消息:昨天,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使得“从6月1日起,个人  
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项政策涉及的争议起始时间得以明确。
  
  三部门发文明确购房起算时间
  
  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曾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但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昨日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购期房时间难成正式购房时间
  
  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告诉记者,按照现实情况,市民购买期房的时间很难被算做正式的购房时间。他解释说,就北京市购房者的实际情况而言,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还是交纳房屋契税,基本都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一般说来,房屋产权证很难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成,契税完税证明办理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很多业主也要到开始办理产权证时才去交纳,如果委托房产商代办,可能拿到证明的时间更晚。
  
  秦兵同时指出,按照税务方面相关法规,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去办理交纳房屋契税的手续,但目前在北京,这种规定还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有不少购房者拖欠契税。他认为,三部门的这条规定将促进购房者提前交纳契税的积极性。
  
  四部门将沟通住房再上市信息
  
  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新通知作为七部委文件的补充,将有利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提高房地产领域投机的成本。
  
  根据该通知,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都将和税务、财政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单位或个人住房再次销售的各种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对这些资料,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责任。
  
  严禁擅自变通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而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三部门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费。对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来源:新京报  作者: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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