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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兵工作将实行新制度 适龄青年须领兵役证


时间:2004-9-22 10:32:39


●鼓励大学生去当兵●义务兵优待安置有保障

  为更好地保障国家兵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我省征兵工作将实行新制度。《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日前已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的初审,草案就我省征兵工作规定了许多新的措施。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将发给《浙江省公民兵役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建立新的公民兵役证制度后,对没有《浙江省公民兵役证》或者有拒服兵役记录的,将作出处罚规定。针对适龄公民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现实表现难以掌握的实际情况,还增加了对这些预定征集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内容。
   
  对于全日制高校生,采取鼓励地方大学生到部队接受教育,规定对服兵役的学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于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做好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工作,对于解决征兵难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租赁公房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均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初审时,省人大还建议义务兵服役期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同时建议,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社会生活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据了解,《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还将进一步审议。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邝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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