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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物价涨幅超过3%三类人群有补贴


时间:2004-12-24 10:38:18

 

  据统计,今年前11个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1%,预计全年上涨4%左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刚刚出台,《意见》规定:“今后,只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各级政府将立即启动补助机制,当地政府财政一次性直接补贴三类困难群体相应额度的生活费。”这种长效救助机制在全国尚属首例。

  三种对象可获补助

  《意见》明确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三种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60多万人);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等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一视同仁。

  涨幅越大补贴越多

  《意见》规定,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将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且不同幅度的涨幅有相应标准的补助额度: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

  对于其他应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物价补贴,其具体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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