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消息(记者 徐晓峰):今后,有志于投笔从戎的浙江青年将更加无后顾之忧。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2月1日将正式开始施行的新《条例》将更加明确义务兵优待安置内容,同时对逃避拒服兵役的现象也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办法。
针对浙江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部分青年当兵热情不高的现象,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条例》优化和细化了义务兵安置优待内容,解决年轻人当兵的顾虑。
新《条例》中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领取生活补助费,如退役后自谋职业的,享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优待金和安置补助金的支出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条例》还做出了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予以保留;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多项规定。
与此同时,浙江省还将同步推行《浙江省公民兵役证》制度。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给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的《浙江省公民兵役证》,并规定我省各级人事、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外事、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或者招生、招工、工商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浙江省公民兵役证》。而没有《浙江省公民兵役证》或者有拒服兵役记录的适龄公民,在超龄两年内将不得办理上述手续。
新闻附件:《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记者 徐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