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5.6万“农嫁女”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针对分布在城市(镇)郊区的“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的现状,昨天,我省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来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100%的村、组真正落实承包制度。
据了解,由于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个别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因种种原因尚未开展,一些地方土地调整随意性大,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整理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少数地方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收回承包地,强迫土地流转,强占承包地的现象屡有发生,新政对此都有特殊的解读。
解读一:“农嫁女”有了土地经营权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农嫁女”15.6万人。“农嫁女”主要分布在城市(镇)郊区。受传统习俗“男娶女嫁”、“从夫居”观念的影响 ,一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沿用约定俗成或“村规民约”,将“农嫁女”排除在集体成员之外。但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和利益的驱动,相对富裕地方的“农嫁女”不愿将户口迁走,有些“农嫁女”出嫁后已长期不在该地生活,也不承担相应义务,为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还是想法子(如假离婚等)回到原村组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大部分村民感到心里不平衡,从而产生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有的地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形式规定:妇女出嫁后,发包方就要求收回承包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或者土地补偿费时,妇女不得参与或只给妇女一部分。
对此问题新政明确指出,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切实保护其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不能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
解读二:宁波“外来户”大多能享受承包权
“定销户”产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国家经济困难时期,部分城镇职工的户粮关系转到农村,户口在农村,粮食吃国家定销粮(或由户口所在村承担供应粮食),当时他们的身份不甚明确。“定销户”目前主要集中在温州,约有7.44万人。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解决土地的抛荒问题,允许或鼓励外地农民将户口迁入当地,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外来户”主要集中在宁波,其中仅勤州区就有8364户、24963人。绝大多数“定销户”、“外来户”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村民,没有参加第一轮土地承包,因此当地世居村民认为他们不能参与二轮土地承包,而“定销户”、“外来户”却提出了享受土地承包权的要求。为解决“外来户”问题,宁波市勤州区、镇海区规定,允许他们通过交纳一定的入社费,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村民转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土地承包权。
新政对“定销户”、“外来户”享受土地承包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历史和当前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解读三:补偿费实行区位综合价(小标)新政同时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问题作了特别要求。征用农户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时,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难以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可继续采用年产值乘倍数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每亩耕地的年产值应不低于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的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据《现代金报》/胡志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