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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别忘继续教育权


时间:2003-7-30 15:38:13

    全省180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有了法制化保障,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天。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无论是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只要你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就都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这里说的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它可以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等形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核验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执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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