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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三次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


时间:2003-12-26 15:45:04

      我省现行有效的全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程序和收费等内容,从今天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到明年7月1日前基本结束。这是我省第三次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共制定了4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
法规248件,大部分包含涉及行政许可的条文。这些行政许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要求,不少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消或调整。

  清理标准包括:法规设定的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关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一律予以取消;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或修改;通过公民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以及实践证明没有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予以取消或修改;等等。需要修改的法规,将按照边清理边修改、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些行政许可确实需要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据《浙江日报》/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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