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李薇薇)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确定为360分。21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发布了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根据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于11月22日12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目前,司法部已向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核查后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12月1日起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新华网:达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6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公告要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阅读全文
今年司考报名考生达27.8万余人 比去年增14%
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所谓司法,是指通过诉讼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活动;司法体制机制则是与诉讼有关的组织、机构和机制的总称。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就需要有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作为基础。对此,陈光中教授认为,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机制总体上是合理的,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党中央及时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这一命题,实在是审时度势作出的英明决策。>>>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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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决定》专门就“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作出部署,强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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