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教师流动,也自然呈现出明显的单向性特征,从乡村流往城镇、从城镇流往大城市。
然而这不可避免地形成“马太效应”,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要说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本是优胜劣汰,自然循环之事。但学校并非企业,教育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是学校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核心因素,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这就使教师流动极为敏感。于是对于教师流动,有公开实行“转会制”的,也有暗地里实施各种潜规则的。
余杭区:“转会费”明码标价
2004年,当上城区教师转会政策出台不久后,余杭区也参照上城区做法,出台了类似规定。
“我们的主要目的不是完全限制教师流动,而是为了照顾农村薄弱学校,相对稳定师资。”对余杭来说,他们似乎比老城区更迫切需要这样的政策,因为他们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区内有广袤的农村,如果放任教师自由流动,那农村小学谁去教?农村孩子如何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虽然伴随学校布局调整,村完小不断在进行合并、裁撤。但地域太大,不可能将所有学校集中到城镇,必须保留部分村完小。因此必须保留那里的师资。尤其是在当前裁撤远远没有完成之时,师资稳定更为重要。”
为此,余杭区一方面在评职称时设“门槛”,例如申报高级教师,必须要具备农村工作经历;一方面开始“制约”教师流动。一学校培养的教师,在获得职称或相关荣誉称号后,必须在原学校服务3年,即3年内不得调动。3年后如教师执意要走,则必须按照规定,由接收学校支付原学校一定的培养费。具体标准是:区教坛新秀5000元,骨干教师10000元,学科带头人20000元。如果教师跨区调动,对方学校必须按此标准的两倍交纳培养费。
这一规定似乎见到一些成效,虽然要走的仍然要走。2005年余杭区教师流动从原先每年200多人降低到130多人。在流动过程中,余杭区教育局对转会费由谁出一事控制得特别严。“2004年不排除有部分教师心甘情愿‘代替’学校出‘转会费’,但2005年几乎没有这样的现象,为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我们要求必须由接纳学校出这笔费用,否则一经查实,将撤消调动。”
杭州市教育局:“培养费”写进聘用合同
对教师转会一事,目前杭州市教育局高层一直未表达明确意见,仅表示正在关注。
该局人事处有关人士说,目前杭州市尚未出台有关教师转会费的任何文件或规定。原则上市教育局只关注本级学校,区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对于市直属学校内的教师流动,市教育局开始推行自己的办法。今年7月1日,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市直属学校全部实行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办法,学校与老师签订聘用合同。签定合同时,允许学校将培训费用列入合同。例如如果校方曾经将某老师送往国外培训若干年,校方可与教师约定在该校服务年限,如教师违约,提前离开,则需按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学校和教师协商后,写入合同。但市教育局对违约金金额会有合理的控制,通常培养费用按照每年的20%递减。
没有“转会制”,要走也难
教师要走人,学校要留人,矛盾的解决似乎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教师流动是必然趋势,应“导”而非“堵”。教师也不是学校固有资产,而是有生命的社会人,具有追求个人发展的权利。凭什么要求教师为学校的差距买单?可另一方面,优质教师资源一窝蜂地往好的地区、好的学校流动,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教师“留不住、出不去、挡不了”,严重影响着学校的教学,加剧了教育的不均衡。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从全局考虑,也似乎有他的理由。
于是各地、各校都对教师流动设置了重重障碍,即使没有实行公开的“转会制”,也有相当多的措施属“霸王条款”,教师的正常调动难度系数很大。一些校长坦言,通过“请、托、送”等非常规手段避免产生纠纷、实现调动愿望已成为中小学教师普遍认可的“游戏潜规则”。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