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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政策有重大变动


时间:2004-8-8 23:15:47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记者 刘小娟 
         
  记者昨从我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近下发了《关
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这
项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国家教育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和
研究生。
  
  据了解,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较之老政策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老的助学贷款办法规定:学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
由学生个人负担。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
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老的助学贷款办法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新政
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
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
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
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三、老办法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建设银行。新政策规定: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四、新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
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
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
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五、新政策规定: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
险补助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
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
钩。
  
  六、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
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
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
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
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七、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
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
应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
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应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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