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施行
民办校与公办校平起平坐 9种行为不能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对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条例对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限定有9种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回报。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及教师、职员和学生,在申请国家科研项目、课题时,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享有自主办学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自行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民办学校享有优惠和政策扶植。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万多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万人。有民办培训机构10631所,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北京日报 记者/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