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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银行每月31日不计息终审败诉


时间:2007-4-27 11:23:48

 记者26日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银行存款计息争议案已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储户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将其开户银行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其五笔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

    法院认为,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郭志霞 通讯员 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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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北京的储户段先生发现,工商银行的储蓄所受理的“通知存款”业务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号,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少支付自己利息100多元,并拒绝返还,因此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23日,北京朝阳法院约请当事双方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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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教授佟强指出,这违背了合同法的精神。他告诉记者,银行和储户之间不仅是一个民事储蓄合同关系,而且还是一个格式合同关系。因此,合同里应该充分告知储户按照哪种方式来计算利息。不过,由于储蓄合同与一般书面合同不同的是,没有书面的文本形式和条文内容。但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即银行,应有义务充分提醒和告知储户“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给储户以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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