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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万网上银行被盗案一审: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时间:2006-8-30 10:29:34

  东方网8月30日消息:记者29日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迄今为止国内网上盗窃个人存款金额最大案———晋江“5·11”网上盗窃777万元银行存款案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晋江农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5年5月11日10时许,储户庄玉清到晋江农行营业部业务窗口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账户内的777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她当即向晋江农行领导报告并向警方报案。经警方立案侦查,发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系冒用庄玉清的身份证在农行鲤城支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于2005年5月10日采用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将庄玉清账户内的存款划转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开的账户上,并领取现金逃逸。案发后,警方缉拿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并追回赃款229万元,但尚余548万元无法追回。警方同时查明,庄玉清曾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家人。

  庄玉清诉称,晋江农行负有维护存款人权益并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777万元存款是被人用虚假资料开通网上银行划走的,银行未审查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具有明显过错,应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庄玉清与晋江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晋江农行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审查取款人身份、按要求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义务,其《金穗卡章程》中关于“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客户实施操作的合法交易”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不考虑储户是否有过错,不具体分析失密原因,无疑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悖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因而无效,银行不能依此条款约定而免责。此外,庄玉清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家人的行为确实加大了密码泄露或遗失的风险,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存款被盗与这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操作规程,储户必须持有真实的身份证才可以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银行不具备相应的证件鉴别设备的前提下,虽然不应苛求银行对身份证件的材质真伪进行鉴别,但这不能排除或减轻银行对取款人的身份和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把关的义务。因此,晋江农行因其代理行错误地接受虚假资料为他人开通庄玉清名下的网上银行业务,致使讼争存款被冒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晋江农行赔偿原告庄玉清经济损失54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宣判后,晋江农行表示不服将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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