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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年收入超12万3月底前主动申报纳税评


时间:2005-12-30 10:02: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完)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扣缴内容 九项所得须申报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逐人建立纳税档案 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制

    扣缴义务人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对于非雇员,扣缴义务人还要报送其工作单位名称等信息。

税务总局通知:不得变相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要求,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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