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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改革新尝试 5种罪犯可"回家服刑"


时间:2003-7-29 17:23:15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正在小心谨慎地尝试一种国内从无先例的刑罚改革--对5种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让他们规范地在社区服刑。而我国现行对罪犯的刑罚制度,主要是以监狱的监禁式教育改造为主。

  "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说,"此举是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有益探索与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地的一些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北京市的试点工作自7月1日开始,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目前接受矫正对象已有11人。

 

 幸运小刘 "回家服刑"  狱警解读社区矫正 
  
  
   今年21岁的抢劫犯地成为此次刑罚改革的首批受益者。他已于7月1日走出监狱大门,回到户籍所在的社区,通过接受社区矫正服完余刑。


  按照规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对象,今后每周要电话向司法部门报到,汇报自己所在位置及本周活动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不允许他们外出住宿,不允许离开所居住区域外出经商;离家外出必须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请、销假制度;同时,矫正对象每月要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谈话一次,口头并以书面方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生产劳动情况及思想改造情况。

  小刘出生在北京市房山区,5年前他与同案犯合伙抢劫一辆出租汽车,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当年他年仅16岁,先被依法关押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后转入柳林监狱服刑。

  "我从没想到能成为北京第一批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从监狱出来后,第一感觉就是阳光照在身上都是暖洋洋的,天空是那样大,那样的蓝。"小刘激动地说,"家乡变的几乎不认识了,环境比5年前更美,路也宽了,许多路我都不认识了。我感到自由太美好。我现在每天早要晨练跑步,回家后搞好个人卫生,为家里做些家务活。现在我正在准备找工作。镇司法所正在帮我联系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小刘戴着一副金丝边眼镜,上身穿黑色T恤衫,下穿灰色裤子,脚上穿着黑皮鞋。人长得白白净,看上去很是文气。从外表一点儿都看不出是一名被假释出狱的罪犯。

  监狱出来的当天,小刘和父亲、继母以及年仅4岁的小妹妹,全家人在一家饭馆吃了顿团圆的饺子宴。他说:"从1998年到现在,我第一次喝到了啤酒。"

  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小刘,在找工作的同时,目标是要学好外语,"北京要办奥运会,到时候肯定需要不少外语人才。"小刘说,"我要通过学习和自食其力的劳动,改造自己,弃恶从善,做一个有知识,有文化的新人。在新的环境下,闯出一片新天地。

  据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狱警察王志东介绍,小刘之所以能够成为北京市第一批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是因为他在监狱中表现良好。2000年小刘曾获监狱改造嘉奖,200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依法减刑9个月。今年6月,由于他在狱中良好的改造表现,又被法院依法裁定假释1年6个月,于7月1日出狱,回到家乡接受社区矫正。他在狱中共待了4年多。

  来自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监狱警察王志东是一名长期从事监管改造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他说:"我是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选派来协助当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过去在监狱里我从事对罪犯的监禁矫正教育、改造工作,如今来到社会上从事全新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是种全新的挑战。

  王志东认为,运用一项完整的制度将适用非监禁刑的5种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通过全社的共同监督教育,对其本人是种非常好的教育改造方式。这种改造既是对罪犯本人,也是对罪犯家庭的一种教训。罪犯本人在社区中服刑、接受社区矫正过程,受到的社会关心、教育,可以促使其更好地改造自己,认识自己的罪行,同时对缩短罪犯回归社会的过程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狱警察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当地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等。

  "当然,如果一旦发生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或脱逃监控等问题,监狱警察还要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予以依法处理,对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实施抓捕。"王志东介绍说。

  小刘告诉记者,他出狱的第二天就前往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谈话。

  根据社区矫正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每个月同时要从事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为小刘安排的公益劳动主要是为村里干些农活,到镇敬老院等一些公共场所从事公益劳动等。

  "在社区从事劳动,我穿的便装,外人不会用一种特殊的眼光看着我,使我不会受到任何歧视。不像在监狱服刑劳动要穿着囚服。出外劳动时,也没有穿制服的警察跟着我。"小刘说。

 

法律本源:让罪犯尽快融入社会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让5种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尽快融入社会,顺利回归社会。
  据了解,社区矫正刑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这些数据表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

  据介绍,北京政法部门希望通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实现三种观念转变,即转?quot;刑罚就是关押"的观念,转变"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的观念,转变"罪犯改造是监狱的责任"的观念。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吴玉华说。

  他介绍说,对于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过去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方式,但在实践中相对较为松散。如今,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后,这种管理模式将要发生重大的转变。

  "社区矫正将有利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将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和采用非监禁刑措施的罪犯交由专门的矫正力量监控,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吴玉华说,"通过这种轻缓的刑罚适用,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这名刚从监狱出来的罪犯,司法所通过对其进行心理测试,发现其具有孤僻、急躁、不愿意和社会进行接触等心理问题。针对罪犯的表现,从事司法矫正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对其进行谈话,让其摆正心态,认罪服法,尽快融入社会。

  通过20多天的教育改造,这名罪犯目前已能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原来的心理压力也都没有了。现在他每周都能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汇报改造思想和对自己过去犯罪的认识。目前,司法部门正在为其联系工作,帮助他早日就业,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们镇7月1日刚接受罪犯时,一些群众还不太理解,向政府提问,罪犯不抓进监狱怎么又都放出来了?"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长陈剑波介绍说,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如今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真比以前强多了。
陈剑波说,当镇政府向群众宣传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怎么回事、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有什么积极意见后,那些不理解的群众不但表示理解和支持,许多人还主动要求,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部门开展好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到既要维护好社会稳定,又要让罪犯能早日改造好,顺利回归社会。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吉林表示,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非监禁刑,尽管刑法规定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也规定了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制度,但由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缺乏相关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在实际中适用量很少。因此,开展社区矫正,既可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大的罪犯;同时又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行刑效率,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社区矫正:人性化监管

   中国国家级监狱--司法部燕城监狱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综合研究部主任张发昌认为,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行刑方式和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的监禁行刑方式,各有其价值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张发昌说:"对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罪犯,必须对其以监禁形式实施惩罚和改造。而对罪行较轻的罪犯、社会危险性原本较低或已由强到弱显著改变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形式的行刑方式。"
张发昌的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如罪犯对生活环境的熟悉性、罪犯人际关系的连续性、罪犯空间活动的相对自由性及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较少硬性的强制色彩等,都使罪犯在接受矫正过程具有更突出的自觉、自愿性。

  张发昌说,从心理学角度看,社区矫正的意义可缩小罪犯心理落差,有利于罪犯情绪稳定和社会稳定。明确、规范、科学地开展社区矫治,与过去相比,事实上是加强了对罪犯出狱后的管理。

  他说:"监狱内外两重天地,入监对罪犯所形成的巨大心理冲击是不言而喻的。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社区矫正而不必进入监狱改造,可以使刑罚执行过程对罪犯心理的负面影响明显降低,也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罪犯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无人抚养、父母无人赡养等新的社会问题。"


  "就罪犯的自身感受看,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其被强制性、责任性、义务性,大于普通公民,但却与监禁矫正有极大差别。"张发昌强调说,"正如潜水员不能从深水陡然上升到水面一样,社区矫正犹如一个心理减压舱,有助于让罪犯长期压抑的自由渴望有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这有利于防止因突然全面恢复自由容易产生的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极度放纵等问题。"

  张发昌还说,开展社区矫正还可以有效地维持罪犯在社会常态下的原有人际关系、人际沟通,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亲友的心理支持,有效避免因监禁而带来的种种心理问题。同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使罪犯切身感触社会的关爱,有效克服被歧视感、被遗弃感,有效避免产生反社会心理,如果表现良好,更容易增进社会认同,获得社会信任。

  "开展社区矫正对于保持罪犯改造的衔接性、连续性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张发昌解释说,"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在监狱强制环境下养成的遵规守纪等良性心理动力进一步定型,从而使其在离狱后仍能得到延续和一定程度的强化,使罪犯在监狱内取得的改造成果,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
张发昌说,从人的社会化角度讲,社区矫治正将5种罪犯始终置于常态社会中行刑和改造,对被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避免因入监容易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也有利于缓解和逐步消除因长时间服刑形成的对社会的疏离感、陌生感、隔膜感,从而使这5种罪犯重新社会化进程变得更为顺利、更有效率。

  张发昌最后还强调说,社区矫正在中国尚属新鲜生事物,在试点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不足,也可能会引起一些关注和争议。

  "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刑方式将会不断完善和发展。"张发昌认为,"如果能广泛推广这种行刑方式,将会加速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步伐,促使假释适用率合理扩大,这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来说,将会是一个有力的、积极的刑事政策导向和良性的、强大的心理激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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