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劳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全省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8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在此基础上,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部分人员的待遇处理
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具体额度由市社保局另行公布)的,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人员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香港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1949年11月9日起义人员),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来源: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