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和低收入职工将受惠
记者昨日从劳动部门获悉,近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对衢州市本级范围内的新办企业和企业低收入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柯城区、衢江区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新办企业,在开始纳税之月起的两周年内,经企业申请并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
通过劳动保障年检的各类企业,其在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130%的,由企业在每年4月30日前在申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时为其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填报《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本企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企业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准。个人缴费比例由原先的8%下降到5%,其余3%由市财政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