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待遇,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 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的办法增加离休金,标准根据级别而定,如副县(处)级企业离休人员每月增发49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工作时期增加退休费,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发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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