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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最高可赔30万元


时间:2006-8-31 9:21:30

  记者29日从市教育局获悉,又一项新的保障学生安全的工作正在筹备中,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过错导致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昨天下午召开的市教育局开学前县(市、区)教育局和校长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
  通知中提到,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前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等)过程中,由学校过错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现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为每生5元,保险金额为30万元,每年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50万元。保险费用由当地教育局安排,由教育局、学校按比例承担或由学校承担,但不得向学生收取。
  9月开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就将推进保险工作,保险期限为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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