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从2006年7月1日起,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据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原有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的税收杠杆推动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与残疾职工获得的报酬不相称的情况,国家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少数企业“合法避税的温床”。因此,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较好地体现国家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照顾,这与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有些背离,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效用的发挥。 据了解,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原先退税不合理的问题。按照规定,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也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据悉,新政策将先行在我省等七个省市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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