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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最高可罚200元


时间:2006-7-29 13:59:29

   7月27日上午,市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荷花东路、坊门街、蛟池街等街道巡查中发现,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行为有反弹迹象。
  据了解,4月份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对南街、坊门街及其他市民反映强烈的街道进行整治后,占道经营、乱堆乱放行为基本得到控制,但在7月27日上午对荷花东路、坊门街、蛟池街等主要街道的巡查中发现,一些摊位经营户和业主将广告牌摆放到了路中间,挂起了门幅,又将冰柜等商品摆放在了店门口进行经营……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执法人员可以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可以加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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