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为20% ●个人账户规模调为8%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较大改革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与之相配套,市人劳局和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衢州市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缴费基数由省平均工资改为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行分年过渡,2006年的缴费额不做调整,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划入金额作相应调整。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通知》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15%计发,依此类推。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改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0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费用,经批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历年应缴未缴的和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其中断年限的费用。从2007年7月1日后,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具体政策全文,市民可到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http://www.qzrls.com)上查询。 另悉,市本级2006年退休的800余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经完成计发。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的退休人员补发金额将于12月31日下午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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