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天从市国税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启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作废自1993年以来的8个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文件,统一按《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执行。 “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没有太大变化,主要是整合资源,方便纳税人。”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自199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8个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文件,较零碎且出现交叉现象,执行起来不方便。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些文件进行整合,使之完整及更具规范。 该局相关人士提醒,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后,8个旧规将同时废止,如遇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时,以新规定为准。被废止的8个旧规具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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