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决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这次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涉及公安、财政、工商、建设、交通、国土、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文化、林业、农业、水利、司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等26个系统的(第一代)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临时营业执照工本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费、婚前健康体检费等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要求,公布取消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