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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禁令”严管民警


时间:2006-1-22 9:14:09

   1月21日,市公安局出台六条“禁令”,严管民警参加有关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据悉,在营业性歌厅、舞厅、桑拿、酒吧、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六条“禁令”严管民警,即:禁止公安民警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同志安排娱乐活动;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参加的娱乐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免费娱乐活动;禁止参加为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庆典的剪彩、送花篮等活动;禁止个人自费参加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时,穿着警服和携带武器。
  对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公安局将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辞退或开除。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追究相应的责任。市公安局欢迎社会各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电话:308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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