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有保障。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本级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个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早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办法”明确限额补偿标准改为:剖腹产1600元/人;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1400元/人;平产1200元/人。因生育引发疾病的病种,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伴有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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