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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乌溪江饮用水有规可依


时间:2005-4-28 8:57:00

 
  与衢州市民密切相关的《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已经市政府正式印发施行。今后,我市将对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切实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水”。
  这个办法规定,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报告有关部门,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所有机动船舶必须加强防污,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一级保护区内还应遵守下列特别规定: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原经批准设置的码头应当限期治理污染,达标后排到保护区外,今后不得改建、扩建、新建码头;码头禁止停靠未经批准的船舶;禁止设置油库、有害物质仓库或废品回收加工场,禁止在水体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网箱养殖、库湾围拦养殖、畜禽规模养殖等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作业。
  对库区现有的开发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旅游活动等,将逐步进行规范和整治。目前,市环保部门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正牵头组织制定保护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环境污染整治,确保“生命之水”清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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