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三方面规定,具体内容为:自2005年1月1日起,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收取的会费标准,可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物价、民政、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授权或委托部门按规定报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核定;物价、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再实行一年一审,只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社团经授权或委托的培训收费,由授权或委托单位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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