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意见》新近出台,对各类公办、民办学校的代办费、借读费等各项费用收取都有了明确规定。
公办学校不得办“校中校”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完善收费办法。公办学校举办民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严禁举办“校中校”。
严格执行“一费制”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费制”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不得擅自另列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各种形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一费制”收费出据的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不得降低择校生录取分数线,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各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人 数、分数、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
代办费、借读费规范收取
学生的学习生活用品,必须由学校代办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并在学期结束前按“多退少不补”原则向学生提供结算清单。对借读的学生,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方可收取借读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学校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政策的免收借读费。
学生保险要坚持学生自主自愿,由保险公司设点办理,学校及教师不得代办。严禁统一为学生订购营养奶、课间餐、矿泉水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或其他学习物品;不得向学生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活动或受委托收费。
规范课余办班与捐资助学
开办剑桥少儿英语培训和各类艺术学校(班),须按有关规定经教育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艺校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得上文化课,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参加。学校举办困难班不能强制学生集体参加,不能变相为集体补习或上新课,监管时间要与机关事业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同步或顺延10分钟,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30~40元之间。
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资助学款物,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建校费、赞助费等各类费用和实物,不能把赞助费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所有捐资助学款必须统一交纳到市、县两级教育基金组织,不得把捐资助学款直接交入到学校或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