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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药物不良反应要报告


时间:2003-4-27 11:19:29

        4月24日,市药监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
医疗机构严格实施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严防“非典”防治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发
生。
  通知规定,在非典流行期内,各涉药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工
作,并实时监控。对“非典”预防和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现象,必须在
1小时内向市药监局报告。对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卫非典发[2003]
1号》中预防用中药处方以外的“非典”防治处方,必须详细登记和留存备查。通
知还规定零售药店必须建立药师值班制度,确保药师在营业时间在店,切实履行好
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职责。对购买治疗发烧、咳嗽等类药品的顾客,不得擅自售药
,要劝其到医院确诊,凭医生处方配售药品。
  通知还公布了市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值班室电话:(白天)3086669、96311,(晚上)13567006216、1309570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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